(2015)康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程少军与沈阳华康塑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少军,沈阳华康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程少军,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沈阳兴康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沈阳华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安做,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程少军申请执行沈阳华康塑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