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伟斌与黄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斌,黄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709号原告:曹伟斌,男,汉族,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黄毅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现羁押于和平区看守所)。原告曹伟斌诉被告黄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董秀坤、魏晓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毅辉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因为处于新入监集训期间,被告黄毅辉无法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的规定,本案被告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