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忠新与王永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滕法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新,依据生效的(2014)夏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王永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滕法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法执字第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孝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