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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升来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高升来,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升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升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