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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潘金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国,随州市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国。被执行人随州市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随州市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成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