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绍民与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商丘市广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民,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商丘市广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号原告张绍民,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周建永,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东兴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宪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华芳,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商丘市广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北、凯旋路西华联商务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卢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绍民诉被告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商丘市广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绍民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4元,减半收取4357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7357元。由原告张绍民负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