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16号原告:史某某,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