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补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勇与李胜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郭勇,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李胜亮,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李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勇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胜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勇发现被执行人李胜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