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郭元磊与邹峰、魏国然、姚念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郭元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姚念根,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峰,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国然,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元磊与被执行人邹峰、魏国然、姚念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峰、魏国然、姚念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元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邹峰银行存款34500元,现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郭元磊,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所欠款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