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公安路汽运新建宿舍219号3幢1单元。被执行人;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农贸市场西侧。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06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0000元,现本院依法调查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