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李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路西。负责人陈新红,行长。被执行人李富平,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赵村***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借款本金137161.50元、利息4574.09元、滞纳金2020.01元、其他费用3311.04元(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