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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运忠与刘仕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忠,刘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刘运忠。被执行人刘仕康。本院在执行刘运忠申请执行刘仕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返还承包金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刘仕康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给买受人郑平(身份证号:××,变卖所得款25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仕康在本院另涉有其他执行案件,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参与分配该车辆变卖款中所得款17375元。又查明:被执行人刘仕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