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补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华星物流有限公司与尹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华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陶基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尹彤,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华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华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华星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尹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