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邹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代理人:高军,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露,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艳,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邹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毋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