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4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伊犁沃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公司,伊犁沃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永杰,郭书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9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跃明,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犁沃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38774-1,住所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潘先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犁沃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38774-1,住所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潘先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林永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47427-9.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郭书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永杰。被执行人郭书颖(系林永杰之妻)。本院在执行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伊犁沃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永杰、郭书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伊犁沃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永杰、郭书颖在银行、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管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