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袁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袁永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民终字第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19层、20层。负责人卫中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振龙,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斌。委托代理人贺浩伟,山西邦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永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振龙、被上诉人袁永斌的委托代理人贺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袁永斌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阳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梁XX介绍,得知该单位组织集资建房,便向该营销服务部交纳5万元购房款。2008年3月11日,该营销服务部向袁永斌出具了号码为6370404的收据一份,收据中写明交款单位为袁永斌(120平米),收款方式为现金,金额5万元整,收款事由为交房款,并加盖该营销服务部的财务专用章。交纳购房款后,集资建房承诺并未兑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也未向袁永斌退还购房款。之后在同村村民袁二刚、王卫刚的陪同下,在2010年-2014年间来太原主张权利未果。另查明,袁永斌提供了(2014)小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并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已有其他当事人因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资建房一事起诉,判决已生效,款项已经退还。对此两份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同时陈述目前仍有其他类似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本院认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袁永斌发出集资建房的要约,袁永斌根据被告要求将购房款交付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也认可袁永斌持有的加盖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阳服务部财务专用章的5万元收据的真实性,故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当向袁永斌提供可购买的房屋。现袁永斌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构成违约,其理应退回袁永斌购房款5万元。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违约给袁永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当支付自交付款项之日即2008年3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抗辩晋阳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梁志宏集资系个人行为,款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并未实际收取,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袁永斌在得知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后,一直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主张,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出庭作证,予以采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抗辩袁永斌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永斌购房款5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判决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关系,不应判令我公司承担退款责任,上诉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没有经营房地产或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即便有团购房屋的行为,也是代理行为,基于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不应由代理人承担。被上诉人袁永斌答辩,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且已有生效判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可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房屋未按期建成,被上诉人要求退款,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没有经营房地产资质,至多算是代理行为,合同关系存在于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404条的规定,在隐名代理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而本案的被上诉人正是向上诉人主张要求返还购房款的,故上诉人此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550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俊红审 判 员 曹轶群代理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