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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