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平伟与吴壬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450号申请人林平伟,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壬君,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林平伟与被执行人吴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4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