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聂某与乔某甲、司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乔某甲,司某,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乔某甲。被执行人司某。被执行人乔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鱼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司某所有的鱼新一路北、湖陵一路西登记编号为:鱼房权证建安公司干字第号房产一套。2015年8月16日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10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乔某甲、(抵押房地产所有人)司某、乔某乙用登记在司某名下的鱼房权证建安公司干字第号房产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受人刘建国归还申请执行人聂某借款本金、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建国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建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建国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峰祖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