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477号原告:朱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某,女,1979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革审 判 员 周和义人民陪审员 吴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