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玉帮与付玉帮、夏明月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玉帮,夏明月,周玉乐,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93号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与东坡路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其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玉帮。被告:夏明月,系被告付玉帮之妻。被告:周玉乐。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玉帮、夏明月、周玉乐、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