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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国光与被执行人翁启红、戴亚青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光,翁启红,戴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光,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翁启红,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戴亚青,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光与被执行人翁启红、戴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亚青已经执行7767.97元,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已经抵押登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3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