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行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巴彦县水务局与滕文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水务局,滕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忠义,巴彦县水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滕文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滕文和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巴彦县水务局申请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水限清决(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景鑫审判员 梁树新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