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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行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巴彦县水务局与滕文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水务局,滕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忠义,巴彦县水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滕文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滕文和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巴彦县水务局申请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水限清决(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景鑫审判员  梁树新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