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贺达华与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黄丽,女,汉族,住洪江区。申请执行人贺达华,男,汉族,住怀化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唐超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达华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丽于2015年8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丽称,2015年7月11日,案外人黄丽与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有的坐落在洪江区锦程家园的门面。7月13日,案外人黄丽一次性交清全部购房款,同日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缴纳了相关税款。由于该房在购买前已经出租给案外人黄丽,黄丽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洪江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查封了该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财产不得查封、冻结,故此案外人黄丽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审查纠正。本院查明,2015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邓贤金申请财产保全的锦程家园的门面以348841元的价格销售给案外人黄丽,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黄丽于7月13日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同日,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邓贤金的借款和利息338000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邓贤金收款后便对其申请财产保全的4个门面请求法院解除了保全。由于怀化市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丽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5年7月14日,因申请人贺达华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洪江人民法院(2015)怀洪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锦程家园的门面予以查封。故案外人黄丽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纠正。本院认为,案外人黄丽购买被执行人所有的锦程家园的门面,且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和实际占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案外人黄丽对此没有过错,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洪江区锦程家园的门面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蒲照耀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