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叶少军、苏彩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叶少军,苏彩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官晓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政宣,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少军,男,回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苏彩侠,女,回族,1967年7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少军、苏彩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宁夏金诺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