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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左某与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廖某。本院在执行左某申请执行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廖某住荔浦县,在我辖区没有财产,在荔浦县有财产,本院已将本案委托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北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