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丁伯勋与丁伯勋、代汪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丁伯勋,代汪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吴银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伯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代汪送,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与被告丁伯勋、代汪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月山镇奇隆村大山村民组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