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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左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左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宋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左某与被执行人宋双双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某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双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左某发现被执行人宋双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