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吴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句容市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宇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飞,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保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诉被告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