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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朝云、侯素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朝云,侯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42-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来振东,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纪朝云,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素云,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8月13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003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纪朝云银行存款3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朝云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