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6日以靖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南靖县某某镇某某村XX号家中的养猪场与朋友戴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后载戴某)至南靖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XX号其前妻林某的家中,欲找林某解决感情问题,后与林某及林某的家人发生冲突。之后黄某报警称发生纠纷,丰田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黄某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与林某及其家人纠纷一案,南靖县公安局已另案处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表、南靖县公安局丰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本院代管标的款专用票据、证人戴某、林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积极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余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赖惠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