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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昝术全与牛勇、刘妙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术全,牛勇,刘妙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3905号原告昝术全,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达芳甜、肖又红,分别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辅助人员。被告牛勇,男,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代理人牛力,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刘妙芳,女,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术全诉被告牛勇、刘妙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昝术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昝术全清负担。审 判 长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赵春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雅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