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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宽,刘成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玉宽,女,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成铭,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宽诉被告刘成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成铭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宽撤回对被告刘成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玉宽负担。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