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璇、赵先元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璇,赵先元,肖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389-2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璇。被告:赵先元。被告:肖进。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3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赵璇、赵先元、肖进价值6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璇、赵先元、肖进价值60万元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璇、赵先元、肖进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