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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璇、赵先元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璇,赵先元,肖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389-2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璇。被告:赵先元。被告:肖进。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3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赵璇、赵先元、肖进价值6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璇、赵先元、肖进价值60万元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璇、赵先元、肖进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