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覃庆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庆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庆明,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庆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庆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16时许,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梁某、协警何某,4、龙某2在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和南珠西大街十字路口值勤指挥交通。被告人覃庆明无证驾驶桂N×××××二轮摩托车至该路段被龙某2查获,并要求被告人覃庆明停车配合调查。被告人覃庆明拒绝配合调查并欲图逃跑、挣扎过程中被龙某2抱住控制并拉向交通岗亭,后被告人覃庆明用嘴将龙某2的左手前臂咬伤。经法医鉴定:龙某2的损伤的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覃庆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笫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务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庆明对以上指控提出异议。被告人覃庆明辩称:协警要求其停车接受调查时,其本人没有拒绝接受调查工作,也没有逃跑的行为。其是在被协警控制住双手拖行时感到疼痛,其为了自卫出于本能才咬伤协警,其没有采取暴力方法妨害公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16时许,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新兴中队民警梁某、协警何某,4、龙某2在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和南珠西大街十字路口新兴岗值勤指挥交通。被告人覃庆明不戴摩托车头盔且无证驾驶桂N×××××二轮摩托车至该路段被龙某2查获,并要求被告人覃庆明停车配合调查。被告人覃庆明拒绝配合调查,下车欲图往钦州大世界方向逃跑,被龙某2拉住,但被告人覃庆明扭动身体不予配合,后被龙某2抱住控制并拉向交通岗亭,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覃庆明不断扭动身体挣扎,并用嘴将龙某2的左手前臂咬伤。经法医鉴定:龙某2的损伤的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另查明,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5年1月15日对被告人覃庆明HIV抗体进行检测,结论为被告人覃庆明HIV-1抗体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21日16时52分,钦州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到龙某2报称于2016年3月21日16时许,其和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新兴女子中队的同事正在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与南珠西大街的十字路口执勤指挥交通时被一名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为桂N×××××)的中年男子咬了一口左前臂靠近手腕内侧部位。经查,该男子叫覃庆明,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大石古村委。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覃庆明以涉嫌妨害公务立案侦查。2.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覃庆明身份基本情况。3.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龙某2、梁某、何某,4辨认照片,被告人覃庆明是妨害执行公务并将龙某2咬伤的人。4.龙某2门诊病历,证实2016年3月21日,经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发现龙某2左前臂外侧近肘部有一3x4cm的圆形伤口。经医院诊断,龙某2的伤情为:左前臂外伤。5.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276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5月18日,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2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并已将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覃庆明。6.现场勘查检验工作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地点及概貌。7.涉案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报告单,证��本案协警龙某2对被告人覃庆明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因被告人覃庆明不予配合调查造成其左上臂皮肤檫挫伤,后经医院对被告人覃庆明必检项目进行检查,所检项目未见异常。8.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人民警察证,证实梁智皓是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新兴中队民警,龙某2和何某,4是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协警等相关的身份及其参加工作的时间。9.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21日17时许,钦州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小花园岗亭,有一位车主不配合交警一大队查车,并将一名执勤的协警咬伤。接到指令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当场将犯罪嫌疑人覃庆明抓获归案。10.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HIV抗体筛查报告,证实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报告,确认告��覃庆明HIV-1抗体阳性;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报告,确认初筛结论为HIV抗体待复查。11.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桂N×××××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伍某。二、被害人的自述材料龙某2证实,2016年3月21日16时30分左右,其与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新兴女子中队的同事们正在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十字路口(交警小花园新兴女子岗亭)执勤指挥交通,当时是民警梁某带队值勤,其负责站在靠近十字路口旁肥佬牛腩店门前的报刊亭路段指挥交通。有一名中年男子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为桂N×××××)从大世界方向其这边路口行驶,其见到该男子不仅不戴头盔并且脸部潮红,有酒驾嫌疑,其挥手示意该男子靠路边停车接受检查。中年男子靠路边停车后下车了,其示意中年男子出示驾照等证件接受检查,中年男子随口说了一句“我没有带证件”就转身向后(往西向大世界方向)疾步逃走。其见状就上前拉住中年男子的手并叫他配合调查,可是中年男子不断扭动身体试图挣脱其的控制,其只好用左手环抱着他的双手及前胸,右手揽住他的肩膀控制住他的上半身并向交通亭走(中年男子一路上还不断扭动身体)。其同事何某,4见状也跑过来帮助推着推着那名中年男子的摩托车跟着其回交警岗亭,就在其走到岗亭门前约1米时,那名中年男子突然加剧身体的扭动并一口咬在其的左手上,当时其的左手前臂靠近手肘内侧部位被咬出血了。其的同事们帮助其将男子控制在岗亭后,其的同事要求中年男子出示驾驶证等证件并询问他为何要抗拒交警执法,但中年男子只能从自己的钱包内拿出医院就诊卡,却没能提供驾驶证等,还不断指责其称是其要打他。其的同事见到其受伤的手后就问那名男子是否患有艾滋病,那名男子就笑着说他患有艾滋病,其听到后就请示民警驱车送其去医院检查治疗,其的同事则帮其打电话请110指挥中心指派派出所前来查处该男子了。后来经了解该男子叫覃庆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其没有打覃庆明的行为。三、证人证言1、梁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带领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新兴女子中队的几名协警正在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与南珠西大街十字路口(交警小花园新兴女子岗亭)执勤,其站在岗亭旁交通宣传亭旁,安排协警龙某2和何某,4站在靠近十字路口旁肥佬牛腩店门前的报刊亭旁路段检查车辆。当时其听到龙某2用对讲机呼叫称他刚拦截到一名没有戴头盔驾驶摩托车的男子,该男子还无法出示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且脸色红红的,怀疑男子酒驾,需要其派人协助查处。其正要派人过去帮忙时���见到龙某2已经用双手环抱住一名中年男子(环抱着中年男子的双手和胸口部位)向交通岗亭方向走过来,那名中年男子一路上还不断扭动身体,何某,4则是推着中年男子的摩托车一起回交通岗亭。就在他们快到岗亭门前时,那位中年男子突然加剧身体的扭动并转身一口咬在龙某2的左手上,其看到龙某2的左手前臂靠近手肘内侧部位就被咬出血了。几名协警一起将男子控制在岗亭后,中年男子没能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和摩托车行驶证等,他们见到龙某2受伤的手后就问那名男子是否患有艾滋病,那名男子就笑着回答称他患有艾滋病。其和同事则打电话请110指挥中心指派派出所前来查处该男子了。我们对那名男子进行询问时用警务通核对过那男子的身份叫覃庆明。2、何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和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新兴中队的同事们正在��州市钦南区新兴街与南珠西大街十字路口(交警小花园新兴女子岗亭)值勤指挥交通,当时是民警梁某带队值勤的,其站在新兴女子岗亭旁,而龙某2站在靠近十字路口旁肥佬牛腩店门前的报刊亭旁路段指挥交通。其在值勤过程中见到有一名中年男子没有戴头盔驾驶一辆五羊本田款女装摩托车(车牌号为桂N×××××)行驶到了龙某2身旁,他被龙某2示意停下了车。其担心那名中年男子会拒绝下车接受检查,正要走过去帮忙进行检查时,见到那名中年男子突然下车转身就向大世界方向疾步逃走,龙某2上前拉住中年男子的手,可是中年男子不断扭动身体试图挣脱龙某2的控制,其见状就快步走上前去。当走到他们身边时,龙某2已经用左手环抱着那名中年男子的双手及前胸,还右手揽住他的肩膀控制住他的上半身并向交通岗亭走,那名中年男子一路上还不断扭动身体。其��到龙某2似乎能控制住那名男子,于是就过来帮助龙某2推着那名中年男子的摩托车一起回交警岗亭,就在走到岗亭门前约1米处时那名中年男子突然加剧身体的扭动并转身一口咬在龙某2的左手上,其看到龙某2的左手前臂靠近手肘内侧部位就被咬出血了。我们要求中年男子出示驾驶证等证件并询问他为何抗拒交警执法,但中年男子从自己的钱包内摸了许久才摸出了银行卡和医院就诊卡,他没能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和摩托车的行驶证,他们在查询中年男子身份时,他还不断指责称是龙某2要打他。他们见到龙某2受伤的手后就问那名男子是否患有艾滋病,那名男子就笑着回答称他患有艾滋病。遂即龙某2就驱车去医院检查治疗,其和同事则打电话请110指挥中心指派派出所前来查处该男子。在整个过程中,其没有见到龙某2有打那男子的行为。3、翁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当时正在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与南珠西大街其经营的“千红广告”店看店,听到外面路边有争吵的声音,于是其就走到店门口看。当其走出店门口顺着争吵声看去时,看见一名身体微胖年约30岁男子正在跟一名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发生争吵,但是具体争吵什么其没有注意听。在争吵的过程中,其见到那名交警就想将该男子往交警执勤岗亭方向拉,但该男子一边大声争吵一边反抗不配合那名交警,这时其他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也相继赶过来一起将该男制服,并将该男子带到交警执勤岗亭,但该男子还是很不配合,极力的在反抗。最后,该男子该男子被带进交警执勤岗亭内。这时其看见之前跟该男子发生争吵的那名交警左手出血,那名交警用棉签简单一下出血的地方。过了一会,就见派出所民警来到该处将与交警发生争吵的那名男子带走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覃庆明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三次接受讯问,其供认2016年3月21日17时前后,其当时从钦州市钦南区白沙街处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N×××××白色本田牌女装踏板摩托车开往钦江一桥找工作,在行驶至钦州市新兴路和南珠西大街交汇处的一个报刊亭附近的时候,其因为等红绿灯就停了下来,这时一名交警走过来要拔踏板车的钥匙,其见状就不给交警拔走钥匙,那名交警当时叫其不要动并拔走车钥匙,其下车后一边走一边打电话,交警看到其走开就叫其不要动、不得走,其听到后已经被之前那名交警其背后控制住的双手,其被控制后被之前那名交警拖往新兴路和南珠西大街的交警亭。这时其看到另外一名交警走了过来,但这名交警做什么其没有看清楚。其在被拖行至交警亭附近的井盖时因为感到双手被拖行而疼痛,于是其就转头用嘴咬了拖行其交警的左手,交警被咬后就松���了控制其的双手,之后其就看见交警亭下来几个交警将其推到交警亭内,后来公安民警就赶到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本院认为,被害人龙某2的身份是协警,案发时正在民警梁某的带领下协助民警在新兴岗亭执勤,其从事的为公务活动。被告人覃庆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庆明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覃庆明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协警要求其停车接受调查时,其本人没有拒绝接受调查工作,也没有逃跑的行为,其是在被协警控制住双手拖行时感到疼痛,其为了自卫出于本能才咬伤协警,其没有采取暴力方法妨害公务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新兴中队协警龙某2在执勤中发现被告人覃庆明驾驶摩托车有违章行为时要求被告人覃庆明停车接受调查,被告人覃庆明拒绝配合调查,并有离开现场意图逃开的行为,协警龙某2在用手拉被告人覃庆明,而被告人覃庆明扭动身体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遂用双手抱、揽约束被告人覃庆明双手走向岗亭,但被告人覃庆明还剧烈扭动身体予以反抗,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用嘴咬伤龙某2的左手臂,致使龙某2受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覃庆明归案后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龙某2的陈述、证人梁某、何某,4、翁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现有证据也证实协警在现场调查、发现、控制具有交通违章行为的被告人覃庆明的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庆明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覃庆明明知是交警现场执行公务,却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覃庆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庆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柏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