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889-1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苏州永捷电机有限公司与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889-1申请执行人苏州永捷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光福镇胥香路舟山工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林祖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兰燕、张昊江,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卫明。苏州永捷电机有限公司与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确认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苏州永捷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83814.37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820元。如违约,则另支付违约金15000元。苏州永捷电机有限公司以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03634.3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3634.37元,执行费445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永捷电机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洁利来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