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38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智顺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黄江车车汽车护理店、东莞市翔通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智顺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车车汽车护理店,东莞市翔通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3830号之二原告东莞市智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升平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邝焕娣。委托代理人邝柳华,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黄江车车汽车护理店,住所地为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中惠珺庭23栋147号。经营者徐庭芳,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坝县。被告东莞市翔通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黄江镇中惠珺庭23栋149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智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黄江车车汽车护理店、东莞市翔通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智顺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赵春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雅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