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国华与赵文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郑国华,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赵文发,田,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文卿,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国华诉被告赵文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国华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人民陪审员 韦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