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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国华与赵文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郑国华,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赵文发,田,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文卿,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国华诉被告赵文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国华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人民陪审员  韦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