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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59号原告:崔某,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