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59号原告:崔某,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