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韩永华、韩鲁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韩永华,韩鲁华,韩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住所地曹县珠江路351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召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职工。被告:韩永华,农民。被告:韩鲁华,农民。被告:韩卫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被告韩永华、韩鲁华、韩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