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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韩永华、韩鲁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韩永华,韩鲁华,韩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住所地曹县珠江路351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召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职工。被告:韩永华,农民。被告:韩鲁华,农民。被告:韩卫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被告韩永华、韩鲁华、韩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