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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71号申请人:郑某,男。被执行人:杨某荣,女。郑某申请执行杨某荣离婚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兴沙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沙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