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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德秀与单保玲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秀,单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秀,女,1963年2月7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红岸委3栋。被执行人单保玲,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秀与被执行人单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德秀于2015年3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单保玲给付借款267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单保玲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故刘德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