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南昌康瑞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康瑞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465号原告南昌康瑞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法定代表人杜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宁。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南昌康瑞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南昌康瑞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