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新华、袁俊、李桂枝、袁帅与被上诉人李杰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新华,女,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俊,男,1933年2月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芝,女,193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袁俊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帅,男,199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家军、章燕,河南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新华、袁俊、李桂枝、袁帅因与被上诉人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预交诉讼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