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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29日,住社旗县桥头镇何营郭楼。被执行人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清硕,任厂长。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民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社旗县金玉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