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云山与任有和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山,任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山,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厂东委。被执行人任有和,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山与被执行人任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云山于2015年6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任有和给付借款64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任有和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