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节福刚与丛丽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节福刚,丛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节福刚,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丛丽涛,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丛丽涛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丛丽涛吉AB42**起重车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节福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