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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节福刚与丛丽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节福刚,丛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节福刚,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丛丽涛,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丛丽涛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丛丽涛吉AB42**起重车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节福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