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79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秋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洪奎。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益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秋英,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洪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曹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双方婚后一度时间夫妻关系尚可,但好景不长,李某甲因犯错误被判刑九年,其为了家庭和孩子辛辛苦苦一人支撑一个家,抚养二个孩子长大,其为了家庭及孩子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因此一直没有关心自己的身体××。三年前查出患子宫癌晚期时,幸亏女儿及亲属帮助治疗及照顾才生存至今。李某甲于2014年12月释放后,以为以后治病及生活有人照顾了,但事与愿违,李某甲至今对其缺乏关心照顾,平时生活不肯尽起一个做丈夫的责任,还时常为了其看病费用等发生争吵,弄得家庭不和睦,子女不和,给其精神上造成重大打击,导致其身体一天天虚弱。到目前为止,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夫妻感情破裂,为结束这种不幸的婚姻关系,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辩称:其从监狱回来后就把曹某甲送到医院看病,生活费都花在了曹某甲看病、买东西上,并且一直照顾曹某甲,亲朋好友都对曹某甲关爱有加,已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孩子问题,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曹某甲与李某甲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曹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可。近期,由于李某甲由于没有固定收入,而曹某甲因生病需要治疗,双方因治疗费用问题产生矛盾,致成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门诊病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曹某甲与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后生育儿女并共同生活多年,应当说双方感情基础尚可。近期,由于曹某甲因操持家务和抚养儿女而生病,产生了大量费用,加之曹某甲尚需要治疗,而李某甲又无固定收入,双方遂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做事多从夫妻角度考虑,多进行沟通和理解,珍惜夫妻多年的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本院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对曹某甲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曹某甲与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曹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5。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贤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