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陈某、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执行人:龙某,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龙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二项确定:从2014年11月份开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59号文华园33栋3单元403房的银行贷款及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由原被告负担一半,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费用。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权益人陈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某自动履行1990.3元债务交到德保法院执行帐户。本院认为,自动履行是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履行是合法有效的。为此,申请人陈某依据(2014)德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的1990.3元债务问题,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应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铭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