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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8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刚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赛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赛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8990号原告刘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告重庆赛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卿锡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刚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赛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刚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瑜 微信公众号“”